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一
《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佚名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东洋和约条例 将军文(煜)奏为琉球国夷人遭风到闽循例抚恤该夷伴有被台湾生番杀害现饬认直查办折(四月初五日京报) 中外杂闻(一则) 淡水植茶 上谕(五月初二日京报) 南海奇事(一则) 署闽浙总督文(煜)等奏台湾府属之淡水、噶玛兰二厅人文日盛恳恩分别增广学额添设学校折(五月十九日京报) 赫税务司到申 五月分教职单(节取五月二十六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陆路提督循例渡台校阅营伍稽查地方折(六月初九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福建台湾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务委员署理片 署闽浙总督文(煜)奏台湾水师协标左营守备李鸿高革职严拿讯办片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运津米石全完折(六月十二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奏福建台湾道夏献纶因船政局务难易生手遵旨遴员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报) 上谕(七月二十三日京报) 上谕(八月十一日京报) 上谕(八月二十日京报) 琉球商人为台湾生番杀害 记玉山奇石 台湾大旱 上谕(十一月十六日京报) 三月二十七日(讫二十九日续完) 东洋和约条例 中华、日本两国向敦和好,今彼此共立和约,伸前以睦,永笃勿替。和约外,另立通商条款,凡三十有二则。兹特录之,以供雅鉴。 其一款,自此约互相更易之日,共敦友谊;两国士民,均可赴所开设之通商埠贸易。 二、通商各埠之名,在中国则曰上海、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