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一,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