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建国方略》·孙中山
一百一十节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他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 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 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 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诸君讨论之!” 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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