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续文献通考》·佚名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十六 职役 历代役法 元制差科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 太宗元年八月初徵赋调 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玛哈穆第哈喇斯密主之敕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牸牛一羊百者输羒羊一为永制 八年定内郡丁税 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後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是乃定科徵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臣】等谨按太宗初年中原赋调既以户计矣此复验丁料粟是仍以丁计也而二户五户又有丝料盖户与丁两科之 始行丝料之法 每二户出丝一筋并随路丝线顔色输於官五户出丝一筋并随路丝线顔色输於本位 时呼图克以所括户一百四万来上帝议裂诸州郡分赐诸王贵族为汤沐邑楚材奏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帝曰业已许之矣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贡赋岁终颁之使毋擅科徵可也帝然其计遂定五户丝制其丝不得私徵皆输诸有司视其所当得之数给之是时诸王受赐者十一人公主四人勲臣二十四人 宪宗以後亦屡有续赐者 元史刘肃传曰太宗时肃为行台严实行军万户府经历东平岁赋丝银复输绵十万两色绢万匹民不能堪肃赞实奏罢之 太宗时禁中原州县毋许擅役百姓 耶律楚材言中原之地财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县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 宪宗五年始定包银之法 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徵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顔色等物 元史张晋亨传曰晋亨权知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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