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四五

《宋会要辑稿》·徐松
监司提举郡守转运提刑使 【宋会要】 神宗元丰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监司提举官有所措置及申 请而辄及他司者,论如非所职辄主管法。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三省言:「奉旨,转运使副、提刑,今后选曾任知州以上;转运判官选曾任通判、实历亲民差遣、所至有政迹人。」诏监司许降一等差授。如曾任监司,见系通判资序以上,亦许差。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 三年五月四日,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惏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望明赐戒敕。」诏札与诸路及府界监司,仍令御史台觉察。 二十六日,诏监司秩满,资深无过人除知州者,与理监司资序。 五年,臣僚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 行所部。诏转运、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 八年十一月五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窃见比年选授监司多繇寺监丞,寺监丞多以知县资序,莅事或半年,或一年,遂除监司。今之外官惟监司为要任,所以助朝廷承流宣化,系一路之休戚,其任可谓重矣。窃谓宜稍为法以限之,除转运判官必择通判资序,除提点刑狱必择知州资序。仍各须实历一任、有治绩者,然后简拔用之。」诏今后监司并依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条贯差人二月: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六八改。,如阙人,即许降一等差授。是时来之邵亦言:「祖宗朝除任诸路监司,其抡才甚 密,所以待遇之体亦甚重,故当时(诣)[诸]监司号为得人。比来朝廷除任监司官,其抡材甚疏,付与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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