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七

《宋会要辑稿》·徐松
军制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三年十一月,斩雄武军卒百人。先是,诏诸道籍骁勇兵送阙下,太祖亲团结为雄武军,命王继勋主之,仍给缗钱,俾娶妻。继勋纵其军白日掠人妻女于都下,街使不能禁,里巷惊扰,半日方止。帝闻之,大怒,即命捕而戮之。小黄门阎承翰见而不奏,亦杖数十。 四年闰八月,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黔配通州义丰监。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释军人被钳者。先是,去年冬有军人夜入人家劫盗,捕之经时不获。太宗欲必得之,令厚其购赏,果有告者,乃军人数辈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尽获而戮之。因 索军中,累有罪罚、凶愚无赖者得百余人,不忍杀,以铁钳钳颈,羁于本军。至是并释之,仍各赐钱三千。 至道二年,诏:「自今沿边城寨诸军内有故自伤残、冀望(栋)[拣]停者,仰便处斩讫奏。」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十四日,诏:「西路将士临阵巧诈退避者,即按军令,不须以闻。」 六年七月四日,诏陕西振武军有愿依河东广锐例,官给价直市战马者,听。先是,帝曰:「河东广锐元是州兵,官给中金(克)[充]价,其兵各立社,马亡醵钱同市以补之者,自然用心养饲,官亦为利。关西振武亦可依广锐例处分,令立社市马。」 十八日,帝曰:「累有臣僚言,迩来军旅之间若不懔畏都将,盖缘此辈为过犯,自抵科惩,即生怒恨,纪拾论诉纪拾:疑有误。,乞行极断。朕熟思之,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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