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皇帝实录卷第三十一

《宋太宗实录》·钱若水
起太平兴国九年八月,尽雍熙元年十二月 戊寅,朔,诏曰:“国家抚育黎民,哀矜庶狱,累降诏敕以儆有司,而约束之言犹有未尽,更条其事申而明之:应两京及诸道州府,有斗竞至杖罪以下,本处长吏便可躬亲决断,不必更下所司、广有逮捕,使狱吏因缘为奸。及逺郡刑狱有无可疑而奏案待报者,自今并禁止之。”初, 上谓宰相曰:“朕于刑狱,尤所疚怀。今西蜀、岭南,皆数千里往来覆,淹延刑禁,宜有条约。”乃降是诏。 壬午,御制“四成字”、“四高字”诗各一首,赐近臣,令属和。以殿中侍御史赵安易、监察御史赵齐并为宗正少卿。 甲申,以静难军节度行军司马刘知信为左卫将军,领营州刺史。嘉州言江水暴涨,坏官寺庐舍,溺死者千计。 乙酉,以监察御史索湘为河北转运副使。 壬辰,诏曰:“钱刀之用,以通有无;轻重相权,泉流不匮。汉魏之后,其弊盖多。国家即山铸铜,奄有吴蜀富姬周之九府,法上林之三官。而民俗之间,犯禁者众,奸伪既广,轻重滋多。自今两宫及诸道州府,宜申明旧禁,不得杂用私铸细小及铁镴钱,仍每贯须重四斤半巳上,其细杂钱限一月内并须纳官。” 癸巳,有布衣以皂囊封书献者,其词狂妄。 上览而不之罪,因谓宰相曰:“比降诏书,许人言事。近有上章者,朕皆一一览之。但外人不知朝廷要务,所言孟浪,不切机会。本欲下情上逹,庶事无壅。故虽狂勃,亦不加罪。”宋琪等对曰:“陛下广纳言之路,苟百中得一,亦是国家之利!” 甲午,延州、淄州言大水坏官寺民舍,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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