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既非五等,更无五等爵制
《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傅斯年
以上之分析与疏通,义虽不尽新,而系统言之,今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结语颇可得而论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内所称名号,初义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则武士之义,此两类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当然结果。盖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组织,制则家族,政则戎事,官属犹且世及,何况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与诸国之关系,非同族则姻戚,非姻戚则“夷狄”。盖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自战国来,国家去宗法而就军国,其时方术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于是班爵禄之异说起焉。实则“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称,缘自殷商,不可以言周制。今于卜辞中侯伯俱见,其义已显,上文叙之已详。若公则载于《殷虚书契前编》卷二第三页者 三、《春秋》虽断烂,其源实出鲁国,故其称谓一遵鲁国之习惯,与当时盟会之实辞,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与其谓《春秋》有褒贬之义,毋宁谓其遵鲁国之习耳。 四、男之对侯,子之对伯,一则有隶属之义,一则有庶长之别。其有等差,固可晓然。若伯之与侯,侯之于公,实不可徒以为一系统中之差别。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统治者阶级中,家即是国,国即是家。家指人之众,国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实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乱。春秋初年,可称为列国群公子相杀时代,其结果或则大宗之权,落于庶支,例如宋鲁;或则异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齐晋。晋为军国社会最先成立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