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曹魏的经济与政治
《魏晋南北朝史》·王仲荦
曹操的田租户调令 从东汉末年起,自耕小农对政府负担田租、户调、力役三项封建义务。 从东汉中叶以来,政府调发实物,尤其调发缣、帛等实物,逐渐增多。如桓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后汉纪》);到了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二州“录户调”,“收其绵、绢”(《三国志·魏志·赵俨传》);略定河北后,在建安九年,操又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这就是田租户调令的正式颁布。 户调制的剥削对象是小农农村的小生产者,而户调制的剥削形式则是从两汉时代的人头税演变而来的。 汉代于徭役之外,本有所谓“口赋”及“算赋”等人头税:“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如淳注引《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汉书·高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贾人与奴婢倍算。曹魏的征收绵、绢当为口赋和算赋的合并。不同的是汉制征收货币,东汉王朝统治崩溃以后,自然经济更占统治地位,铸币近于废弃,民间改用谷、帛交易,故魏制改征实物;汉制以丁为征收单位,曹魏把人头税等货币折成绢、布以后,如果把完整成匹的绢、布,断裂成零碎的片段来折合人头税,不但计算起来存在着困难,而且碎裂不成整匹的绢、布,也不能再制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