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條約

《中德通商条约》·佚名
本條約原稱為《大清國、大布路斯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並模令布爾額水林、模令布爾額錫特利子兩邦、律百克、伯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和好、貿易、船只事宜和約章程》;有時簡稱為《布國條約》。本條約於一八六一年九月二日(咸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天津簽署。 一八六三年一月十四日在上海交換批準。 茲大清國大皇帝、大布國大君主為本國並為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拜晏、撤遜、漢諾威、威而顛白而額、巴敦、黑辛加習利、黑星達而未司大、布倫帥額、阿爾敦布爾額、魯生布而額、撤孫外抹艾生納、撤孫麥寧恩、撤孫阿理廷部而額、撤孫各部而額大、拿掃、得克比而孟地、安阿而得疊掃郭定、安阿而得比爾你布而額、立貝、實瓦字部而魯德司答、實瓦字部而孫德而士好遜、大支派之各洛以斯、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法郎格缶而德、昂布而士、並摸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二邦、以及律百克、伯磊門、昂布而、三漢謝城,切願與中國及前開各國立定友睦之誼以敦永久,因此議定修厘和好通商和約章程、俾兩國民人均獲裨益,用是兩國特派全權大臣以便辦理: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全權大臣倉場總督部堂崇纶,侍郎銜辦理三口通商事務特加全權大臣大理寺少堂崇厚;大布國大君主欽差內廷大臣禦賜紅鷹大星聖喏大帶世襲伯爵斐悌理阿理丕艾; 前來,彼此既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詔?公同較閱,俱屬妥善,即將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與大布路斯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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