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

《中法天津条约》·佚名
咸豐八年五月十七日 1858年6月27日于天津 今大清國大皇帝、大法國大皇帝切願將所有兩國不協之處調處和平,與前立和好、貿易、船隻事宜復為申明,諧逾往日,妥為處置,保護懋生,以敦永久。因此議定重立和約章程,俾兩國均獲裨益,用是兩國特派全權大臣,以便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東閣大學士總理刑部事務桂良,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花沙納;大法國大皇帝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御賜勛勞大星俄羅斯大救帶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襲男爵若翰保弟斯大陸義葛羅前來,彼此既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詔勅公同較閱查核,俱屬善當,即將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法國皇上及兩國商民,毋論何人在何地方,均永遠和好,友誼敦篤,彼此僑居,皆獲保護身家。 第二款 茲兩國幸然復舊太平,欲垂之永久,因此兩國欽差大臣議定,凡有大法國特派欽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詔勅前來中國者,或有本國重務辦理,皆准進京僑居,按照泰西各國無異。又議定,將來假如凡與中國有立章程之國,或派本國欽差公使等進京長住者,大法國亦能照辦。凡進京之欽差大臣公使等,當其暫居京師之時,無不按照情理全獲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擅動,如在本國無異;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無阻擋。所有費用,均由本國自備。大清國大皇帝欲派欽差大臣前往大法國京師僑居,無不各按品級延接,全獲恩施,俱照泰西各國所派者無異。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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