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印刷物专律

《大清印刷物专律》·佚名
戊戌以后,杂志勃兴,即日报亦常装订成册,定价发售。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大清印刷物专律》如下: 第一章 大 纲 一、京师特设一印刷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本局注册。 二、本律通行各直省。其余各项领土,即仰各地方该管官酌量办理。 第二章 印刷人等 一、凡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凡违法本条者,所科罚援,不得过银一百五十元,监禁期不得过五个月,或罚援监禁两科之。 二、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就所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其呈请注册之呈,须备两份,并各详细叙明实在,及具呈人之姓名籍贯住址,又有股份可以分利人之姓名籍贯住址。 三、各该巡警衙门收到此种呈请注册之里文纸后,即行查明呈内所叙情形,及各种列名人之行状,及所担负之责任。如该巡警衙门以为适当,即并同原呈一份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并各以申报之日为该件注册之日。凡呈请印刷注册事,为各该巡警衙门所批斥不准者,无论如何情由,各该巡警衙门必须将所以不准注册之情 由,详报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四、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径上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或亲身投递,或请代表人投递,或由邮政局投递。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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