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 理财
《细说清朝》·黎东方
元、明、清三代的财政,总而言之是“糊涂账”。稍有条理的两个很短时期,是张居正当国的十六个年头(从明穆宗隆庆元年到明神宗万历十年),与雍正一朝(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十三年)。 康熙颇想把国家治好,然而为人太重感情,摆脱不了左右的佞幸,真是美中不足。佞幸包庇督抚与布政使,督抚、布政使包庇州、县官,州、县官包庇胥吏、里甲,于是老百姓在下面受剥削,康熙在上面受蒙蔽。如此情形,本不限于康熙一朝,可惜的是康熙力图整顿,而整顿不出多大结果来;常常减赋、免赋,而徒供贪官污吏中饱,老百姓受不到实惠。 当时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是丁银与田赋。男子十六成丁,六十而免。每丁每年的“代役钱”,各省各县不等,最少的是银子一分五厘,最多的是八九两,普通在五钱与一两之间。 少数狡猾分子“投充旗下”,甘心当旗人的“包衣”(奴才),免纳丁银,甚至把自己的田地也在名义上献给旗人,再用“佃户”的身份领回,藉以免纳田赋。也有不少的人,用同样方式依附汉人绅耆。绅耆是地方上回籍退休的大官,或现任大官的子弟亲戚,照例丁银也不出,田赋也不纳,督抚与州县官对他们巴结之不暇,怎敢和他们为难? 两江总督郎廷佐是一个例外。他在康熙十二年就任,清查了一下属内积欠的“逋赋”,查出四百余万两之多。他把所谓逋赋分成三类:(一)官侵,(二)吏蠹,(三)民逋。列了一个表报告康熙,而且指出姓名,包括一位在朝作官的状元徐元文在内,说徐元文的家属不缴丁银,不纳田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