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〇 景定公田
《细说宋朝》·黎东方
纸币贬值,物价攀升,军费短缺,南宋的财政税收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朝廷应付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饮鸩止渴地滥发会子,一是竭泽而渔地仰仗和籴。结果却是“国计困于造楮(纸币),富户困于和籴”,谁都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景定四年(1263年),贾似道决定实行公田法,试图挽救日渐严重的财政危机。这是一个与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关的问题,有必要先说说相关制度的一般情况。 在土地制度上,宋代继承了中唐两税法以后的做法,私人土地买卖与占有不受任何限制。这一政策可以归结为两句话八个字: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宋代土地兼并与流通的频率不低,有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说法。但主要是以自由买卖的经济方式进行的,“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公理;以政治特权强取豪夺兼并土地的情况,在法理上并不允许。 宋代也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其官田来源主要是户绝田、籍没田、抛荒田、濒江沿海的沙田或涂田,另外还有北方与西北边境上的营田或屯田,但国有土地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而且,南宋以后,通过买卖,官田私有化的趋势不断加剧,国有地的比重越来越小。 土地是农业社会最恒定的“常产”,宋代便把有常产的民户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客户主要是无地的佃户、雇工等。主户按财产的多少再分为五等,上户通常指一、二等户,属于地主;中户指三等户,多为中小地主或富裕农户;下户指四、五等户,指一般的小土地所有者,其中不乏还需要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