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
《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梁启超
本篇即《五千年史势鸟瞰》之一部分,本年春夏间曾在北京清华及高师两校讲演者。其未惬处甚多,故存之,待他日改正。 十一年双十节,著者记。 一 民族与种族异。种族为人种学研究之对象,以骨骼及其他生理上之区别为标识。一种族可析为无数民族,例如条顿种族析为英、德等民族,斯拉夫种族析为俄、塞等民族;一民族可包含无数种族,例如中华民族含有羌种族、狄种族,日本民族中含有中国种族、倭奴种族。 民族与国民异。国民为法律学研究之对象,以同居一地域有一定国籍之区别为标识。一民族可析为两个以上之国民,例如中国当战国、三国、六朝时;一国民可包含两个以上之民族,例如今中华国民,兼以蒙、回、藏诸民族为构成分子。 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力条件,然断不能以此三者之分野,径指为民族之分野。民族成立之唯一的要素,在“民族意识”之发现与确立。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史记·楚世家》两载楚人之言曰:“我蛮夷也。” (一为西周时楚子熊渠之言, 一为春秋初楚武王之言) 此即湖北人当春秋初期尚未加入中华民族之表示。及战国时,天下冠带之国七,而楚与居一焉,则其时楚人,皆中华民族之一员也。南越王佗自称“蛮夷大长”,此即汉文帝时,广东人尚未加入中华民族之表示。及魏晋以后,粤人皆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满洲人初建清社,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