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唐朝经济(下)

《中国通史(第三册)》·范文澜
唐前期行均田法和租庸调法,农民与工商业者关系较少,统治阶级的搜括也还不是过度残酷,工商业因而受到一些限制,发达是较缓慢的。随着土地兼并的盛行,整个统治阶级的骄侈浪费,再加以战乱频繁,南北物资更需要流通,自唐中期起,工商业开始活跃起来。行两税法以后,纳税按钱计算,官与商操纵物价,刻剥民众,取得大量财物,工商业得到空前的兴盛。官商搜括获厚利,另方面,自然就是民众被搜括得无以为生。不过,商业的发达,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间,经济上的联系更进一步地加强了,这对社会的发展也还是有些积极作用的。 一手工业 唐朝手工业有官营、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的产品供宫中或朝廷使用,私营手工业生产商品,供商贾贩卖致富,但商贾借以致富的商品,主要还是广大农民农妇生产出来的谷物和布帛。 官营手工业 宫中、朝廷的用具以至军需、营造,凡属于百工的事业,都设有专官掌管。少府监、将作监是各工官的长官。下面略举两监及所属各工官的职掌,可以推知官营手工业的规模。 少府监(尚方监)--总的职掌是管理百工技巧的政务。除了率领五署等属官,本监还掌管(1)供给天子和后妃常规的器物、服饰以及祭祀用的玉器、朝会用的仪仗。(2)训练工匠。训练期各工不同,精细刻镂工四年,车舆、乐器工三年,刀矟(音朔shuò)工二年,矢镞、竹漆等工一年,冠冕等工九月。教者传授家传技艺,每季由官考试一次,年终大考一次。工匠制造器物,成品上都署本…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