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元年

《曾国藩家书选》·龙榆生
咸丰元年四月初三日 澄侯、温甫、子植、季洪四位老弟左右: 三月初四日此间发第三号家信交折弁,十二日发第四号信交魏亚农,又寄眼药、鹅毛筒及硵砂膏药 〔一〕 共一包,计可于五月收到。季洪三月初六所发第三号信于四月初一收到。邓升六爷竟尔仙逝,可胜伤悼!如有可助恤之处,诸弟时时留心,此不特戚谊,亦父大人多年好友也。 乡里凶年赈助之说,予曾与澄弟言之。若逢荒歉之年,为我办二十石谷,专周济本境数庙贫乏之人。自澄弟出京之后,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仓之制,若能仿而行之,更为可久。朱子之制:先捐谷数十石或数百石贮一公仓内,青黄不接之月借贷与饥民,冬月取息二分收还。 每石加二斗。 若遇小歉,则蠲其息之半。 每石加一斗。 大凶年则全蠲之 〔二〕 , 借一石,还一石。 但取耗谷三升而已。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后天下法之,后世效之,今各县所谓社仓谷者是也。其实名存实亡,每遇凶年,小民不曾得借贷颗粒,且并社会而无之,仅有常平仓谷,前后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过而问焉。盖事经官吏,则良法美政,后皆归于子虚乌有。国藩今欲取社仓之法而私行之我境,我家先捐谷二十石,附近各富家亦劝其量为捐谷,于夏月借与贫户,秋冬月取一分息收还, 每石加一斗。 丰年不增,凶年不减。凡贫户来借者,须于四月初间告知。经管社仓之人经管量谷之多少,分布于各借户,令每人书券一纸,冬月还谷销券。如有不还者,同社皆理斥,议罚加倍。以后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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