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欧洲之旧制

《近世欧洲史》·何炳松
第一节 乡间之生活——佃奴制度 十八世纪西欧乡农之状况 十八世纪初年欧洲乡农之状况与十一世纪时初无稍异。虽自十二世纪以来西部欧洲之佃奴制度日就消灭,然各国之迟早初不一致。其在法国则自十四世纪以后佃奴之制已废,而英国之废止佃奴则尚在百年以后。其在普鲁士、奥地利、波兰、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诸国,十八世纪时之乡农状况与昔无异。 十八世纪时法国之封土制度 即在法国,当十八世纪时亦尚有封土制度之遗迹。农民身体虽已不固定于封土,而有购售土地、婚姻、身体诸自由。然地主对于佃奴仍可强其舂米于地主之臼,烘面包于地主之炉,压葡萄酒于地主之榨。过桥有税,渡河有税,即驱羊而过地主之居亦有税。而且因有种种限制之故,为农民者往往终身耕种一片地,永无脱离之望。一年所获须纳其一部于地主。一旦售其地于他人,则须将得价之一部交诸地主。 英国之封土制度 至于英国则当十八世纪时佃奴制度已完全消灭。对于地主之徭役早已代以金钱,故佃奴一变而为佃户。唯地主仍为排难解纷之人,佃户亦仍行尊重地主之礼。一旦佃户有冒犯地主之举,则地主仍有惩罚之权也。 其他欧洲诸国之佃奴状况 在欧洲中南东各部,佃奴状况与中古时代无异。其身体终生联属于封土,对于地主应尽之义务亦复与千年前不殊,所有器具异常粗陋,自造者多。英国农民所用之木犁其形式与古代罗马人所用者无异。割麦以,刈稻以镰,大车之轮仍用木材。 农民居室之卑陋 欧洲各部农民之居室虽不相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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