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集会律
《结社集会律》·佚名
清朝末年颁布的一项单行的行政法规。该法是清末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制颁的。《结社集会律》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九日,计三十五条。该律规定,严禁“秘密结社”,对“各省会党”要严行惩办,并给“政事结社”、“政论集会”、“整列游行”设立了各种苛刻条件及违律罚则。如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故清政府的这一《结社集会律》,基本精神是抵制日益高涨的民主主义思潮和不断深入的民主革命运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具奏 第一条 本律称结社者,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皆是结社。关于政治者,称政事结社。 第二条 本律称集会者,凡以一定之宗旨临时集众公开讲演者,皆是集会。关于政治者,称政论集会。 第三条 政事结社,应由首事人于该社成立前开具左列各款,呈报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在京申呈民政部核准,在外由巡警道局申呈本省督抚核准,咨部存案: 一、宗旨; 二、名称; 三、社章; 四、办事处; 五、设立之年月日; 六、首事人、佐理人姓名、履历、住址; 七、办事人姓名、履历、住址; 八、现有入社人数。 第四条 政事结社,有于他处设立分社者,应由分社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