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学的国文教学

《读书与做人》·胡适
今天的讲题是“中学的国文教学”,两年前民国九年(1920年),我曾在北京发表过一次(参看《胡适文存》卷一,303页以下),那时候没有什么标准,全凭理想立言。两年以来,渐觉得我那些主张有一部分是经得起试验的,有一部分是无法试验的,有一部分是不能不修正的。此次再来讲演这个题目,先就旧主张略说一说,再加以两年来修正的地方,作为我的新主张。为讲演的便利,分为以下四段: 一、假定的“中学国文标准” 我在两年前定的——中学国文的理想标准是: (1)人人能以国语自由发表思想。 (2)人人能看平易的古书。 (3)人人能作文法通顺的古文。 (4)人人有懂得古文文学的机会。 这几个标准,我现在修改作以下三条: (1)人人能用国语自由发表思想——作文,演说——都能明白晓畅没有文法上的错误。这一条与旧主张第一条无大差异。我所持理由:因为国语文容易学习,容易通晓,而且实在重要。以我数年来的观察,可以说:中学生作古文的,都没有什么成绩。有许许多多中等学校毕业生都不能用古文发表他自己的思想。然而在这几年之中,能做通顺的白话文的中学生却渐渐多起来了。我们认定一个中学生至少要有一个自由发表思想的工具,故用“能作国语文”为第一个标准。 (2)国语文通顺之后,方可添授古文,使学生渐渐能看古书,能用古书。学生先学习国语文到了明白通顺的程度,然后再去学习古文,所谓“事半功倍”,自然是容易的多。学外国文也是如此,先学好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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