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兔第一百一十四
《食疗本草》·孟诜·〔唐代〕
(一)肝∶主明目,和决明子作丸服之。〔嘉〕 (二)又,主丹石人上冲眼暗不见物,可生食之,一如服羊子肝法。〔嘉〕 (三)兔头骨并同肉∶味酸。〔证〕 (四)谨按∶八月至十月,其肉酒炙吃,与丹石人甚相宜。注∶以性冷故也。大都绝人血脉,损房事,令人痿黄。〔嘉·证〕 (五)肉∶不宜与姜、橘同食之,令人卒患心痛,不可治也。〔证〕 (六)又,兔死而眼合者,食之杀人。二月食之伤神。〔证〕 (七)又,兔与生姜同食,成霍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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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疗本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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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中·鹿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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