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育王刻文(Dhamma-lipi)

《阿育王刻文》·佚名
第一类 摩崖法敕 甲 十四章法敕 第一章 此法敕乃天爱喜见王之令刻。 在[朕之领土]虽任何之生物,不得屠杀为牺牲亦不得供为宴聚。不论如何,天爱喜见王于宴聚见甚多咎过。然,天爱喜见王思惟:或某种宴聚可以,天爱喜见王之大膳寮,曾每日屠杀几百千之生类为羹。然,今刻此法敕时,唯屠杀三生类,[即]二只之孔雀与一只之鹿。而且其亦非恒然。而虽此等之三生类,将来应至不屠杀。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领土内之到处,即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沙提耶弗多王、启罗罗弗多王、檀婆般尼王、安提瑜迦王及称为臾那王诸邻邦人,及安提瑜迦王邻近其他诸王[国内]之到处,建设喜见王之二种类的疗院。即对人之疗院及对兽类之疗院。皆蓄存有效于人及有效于兽类之药草,不完备之地方不论何处,皆令输送、培植之。同此无树根无果实处之各处,皆令输送、培植之。[更于]路[边]令植树木,又令掘凿多数之井泉,以供人畜之受用。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以灌顶过十二年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领土内之任何处,诸收税官、司直官并地方长官,每各五年,唯为其目的,为如次法之教勒应出巡按,及为其他事务而出:“善柔顺于父母,或对朋友、知己、亲族及婆罗门、沙门之善布施。能不屠杀生类。善节费用而蓄”。对[大官]会议或收税官等亦依理证与文证而监察,此命令之。 第四章 过去几百年之长期间,唯屠杀生类、杀害有情,行非礼于亲族,唯增长行非礼于沙门、婆罗门。然,现在依天爱喜见王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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