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允堪
(起置名不同终正配初篇) 天台山寿昌寺沙门释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鉴机施制。盖不得已而用之。粗鞭。即五犯。对略教称粗也。 闻下。使闻五篇罪名以息过。各蒲鞭可类略教。深酷。酷。虐也。 可对广教儒释略齐。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观机立制。十二年中徒众无过。但说略教。自后僧尼根劣。多有毁破。须以五篇粗重。调伏制御。如上古之时。人心淳笃。画地为园扉。以蒲为鞭。寻以巧伪竟生。乃有新旧五刑。原其俗章。可鉴佛意也。 下释者即次科也。有波罗夷等别名故。如本下。示通名也。以俱谓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译有二。一曰正。二曰义。今谓无正翻尔。今古异者。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彼则阿阇行杀瓶沙断指。皆所谓制不沿习。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为正译。初罪者。波罗夷也。由无圣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无余。以对下僧残。是有余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一羯磨。二说戒。亦与上众法。绝分理同也。失道不独。失圣果道也。二种。即说戒羯磨僧。生报。言此身生报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堕不如意处。萨婆多解云。由与魔斗以犯此戒便堕负处。事钞。即篇聚中不明。别着。即于此不明。宜别着。钞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谓下。众僧解上僧伽义。 前与等解上初义。 末后等释上残义。是则僧是对忏之人。初残是前后所与之法。斯乃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