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引证

《可许则许》·陈海量
以上我已经把‘许’,‘不必许’和‘可许可不必许‘三种意义约略说过了。现在我来引证几件事实作为证明。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我们凡夫俗子怎能知道?人事的发生,有的似乎是凶险的,而实在倒是幸福的;有的似乎是可喜可庆的,而实在是可悲可吊的;有的似乎是可悲可吊的,而实在是可喜可庆的。祸福是互相倚伏著的,得失没有一定的啊! 我现在将史册的记载,和耳闻目见的事实,写述几则,来说明祸福休咎的微妙。我们明白了因果以后,自然就能达观了。 [遭劫未必是祸] 《净土圣贤录》载:吴毛是青阳吴姓的仆人,平时持斋念佛,同时修行种种善事。当左良玉的兵,渡江的时候,吴氏合家都避去了,只留他一人在家看守。兵来了,他被击中七枪死了。等到主人回家,吴毛又苏醒过来,对主人说道:‘我因为宿世的恶业,应当受七次的猪身;因为今生斋戒念佛,得以七枪散冤。现在佛来接引,往生西方去了!’说完话,就合掌而逝。这事是在清顺治元年。 [丧子未必是凶] (一)《华严五祖纪》:唐朝杜顺和尚,有一天到外面去化缘的时候,有一个斋主抱著他的儿子,求和尚给他消灾延寿。和尚定睛对著孩子看了许久,说:‘这孩子本是你的冤家,现在应该给他忏悔。’吃完了斋以后,和尚叫斋主把小孩抱到河边。到了那里,他说把小孩子抛入水中。这时斋主夫妇不禁捶胸顿足,嚎哭起来。和尚说到:‘请不要闹!你们的儿子还在那里呢!’说著,就用手一指,果然,他们就看见他们的儿子,化作六尺丈夫身,立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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